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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水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洪黃金葉

洪惟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一部(即關於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0456、0460地號土地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2,307 元【計算式:2,966.79×3,564/12,875×600 +4,958.07×3,564/12,875×67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