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黃水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洪黃金葉
洪惟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一部(即關於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0456、0460地號土地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2,307 元【計算式:2,966.79×3,564/12,875×600 +4,958.07×3,564/12,875×67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