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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文烈
被告
高貴玉
被告
召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翰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1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67,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7,3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