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斌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文烈
- 被告
- 高貴玉
- 被告
- 召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翰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花冠
- 1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67,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7,3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