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俊宏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主張任職於佳能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2,000元。經參酌本院101年8月30日訊問筆錄、102年1月11日訊問筆錄、債務人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堪認債務人上開主張應可採信。
(二)債務人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伙食費4,500元、上班交通費1,500元、機車燃料牌照稅63元、水電瓦斯1,500元、勞保500元、健保600元、醫療費2,000元、行動電話及市話費800元、母親扶養費5,000元、配偶扶養費2,500元、女兒扶養費2,500元。其中:
1、伙食費4,500元、機車燃料牌照稅63元、水電瓦斯1,500元、勞保500元、健保600元、行動電話及市話費800元,均屬生活必要支出,且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另參酌債務人每日上下班往返距離,及目前油價連連高漲等情,上班交通費1,500元亦在合理範圍內,該部分費用應予認可。
2、醫療費2,000元部分:債務人主張係因其患有憂鬱症、母親罹患癌症所需之治療費用,業據債務人提出診斷證明書二份附卷足憑,是堪認其確有支出上開醫療費用之必要,故此部分亦應准許。
3、扶養母親每月5,000元、扶養配偶及女兒每人每月各2,500元部分:債務人之母親係41年2月25日生,名下雖有不動產,然財產總額僅676,222元,且100年度無所得,又罹患癌症,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堪信確有不能維持生活情事;而債務人配偶楊金花、女兒楊鑫如,均為大陸籍且未入臺灣戶口,仍需債務人扶養,是審酌財政部國稅局公告受扶養人之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為標準計算(即每人每月6,833元),並考量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呈上漲趨勢,則債務人主張母親每月扶養費用5,000元、配偶及女兒每月扶養費用每人各2,500元,數額尚屬合理,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應予認列之必要費用合計為21,463元(計算式:伙食費4,500元+上班交通費1,500元+機車燃料牌照稅63元+水電瓦斯1,500元+勞保500元+健保600元+醫療費2,000元+行動電話及市話費800元+母親扶養費5,000元+配偶扶養費2,500元+女兒扶養費2,500元=21,463元)。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1,463元後,餘537元(計算式:22,000元-21,463元=537元),是債務人提出每期清償537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8,664元,債務總清償成數2.22%,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