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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

聲請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沛琳即邱靜姬、何永詮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6,51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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