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

聲請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沛琳即邱靜姬、何永詮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6,51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