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2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蘇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蘇江(男,民國39年5月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民雄鄉興中村 6鄰江厝店54號之7)於101年2月1日發現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等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又本件聲請狀上雖記載蘇惠貞及蘇秀玉為聲請人,然蘇惠貞及蘇
秀玉並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尚難認渠等二人有向本院聲請
之意,惟依民法第1156條第 3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
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依此,被繼承人蘇江之其他繼承人視為亦已陳報,附此敘
明。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