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6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被繼承人盧寶珠之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二、陳報債務人盧寶珠之繼承人之姓名及地址,並註明與債務人盧寶珠之關係。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64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被繼承人盧寶珠之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二、陳報債務人盧寶珠之繼承人之姓名及地址,並註明與債務人盧寶珠之關係。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