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熊明河
-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被繼承人盧寶珠之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規定,應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二、陳報債務人盧寶珠之繼承人之姓名及地址,並註明與債務人盧寶珠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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