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侯尚余
- 即原告
- 卓承廣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101年補字第182號第一審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對該案提起訴訟救助,初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1號准許,惟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廢棄該裁定,未准其訴訟救助而確定,有該院101年抗字第137號裁定可按,故抗告人仍應繳納本件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