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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侯尚余
即原告
卓承廣
相對人
即被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101年補字第182號第一審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對該案提起訴訟救助,初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1號准許,惟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廢棄該裁定,未准其訴訟救助而確定,有該院101年抗字第137號裁定可按,故抗告人仍應繳納本件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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