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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告
陳淑月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告
邱顯燿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分別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謝耿銘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