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陳淑月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昇律師
- 被告
- 邱顯燿
- 訴訟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分別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謝耿銘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