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衛生署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