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莉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52,18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55,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