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 抗告人
- 沈鴻文
陳秀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陳秀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