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進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許綢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4,672 元(見本院卷第7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