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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進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許綢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4,672 元(見本院卷第7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