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3號
- 上訴人
- 郭進昆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2年3月25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3號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2年3月25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