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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馮保郎陳思睿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訴人
郭進昆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2年3月25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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