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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訴人
莊正一
上訴人
莊正次
上訴人
莊正仁
上訴人
莊正文
被上訴人
莊仁義 住嘉義縣布袋鎮○○里0鄰○○○00號

      莊照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000 元【返還土地面積596平方公尺(12+380 +141 +13+50=596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 元=1, 192,000】,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上訴人僅繳納1,220 元,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僅繳納1,830 元,共須補繳29,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訴訟標的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