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8號
- 上訴人
- 莊正一
- 上訴人
- 莊正次
- 上訴人
- 莊正仁
- 上訴人
- 莊正文
- 被上訴人
- 莊仁義 住嘉義縣布袋鎮○○里0鄰○○○00號
莊照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000 元【返還土地面積596平方公尺(12+380 +141 +13+50=596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 元=1, 192,000】,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上訴人僅繳納1,220 元,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僅繳納1,830 元,共須補繳29,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