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8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曾雪玲
被繼承人 曾清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曾清德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死亡,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巷0號,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