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侯尚余
- 被告
- 吳黃瓊英
- 被告
- 吳賢寬
- 被告
- 蕭政誠
- 被告
- 戴雅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
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01月21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