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 原告
- 侯尚余
- 原告
- 卓承廣
- 被告
-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101 年7 月6 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救字第21號裁定准許,故當時未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嗣因被告對原告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1 年8 月31日以101年抗字第137 號裁定,廢棄本院准許原告訴訟救助之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確定,故原告仍應繳納本件之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且因原告先前已對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用,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2 年1 月3 日以101 年抗字第207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故原告已不得再對本件訴訟標的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