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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

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侯尚余
原告
卓承廣
被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101 年7 月6 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救字第21號裁定准許,故當時未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嗣因被告對原告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1 年8 月31日以101年抗字第137 號裁定,廢棄本院准許原告訴訟救助之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確定,故原告仍應繳納本件之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且因原告先前已對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用,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2 年1 月3 日以101 年抗字第207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故原告已不得再對本件訴訟標的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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