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號
- 原告
- 洪興道
- 代理人
- 張露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輝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雖列張露霞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之委任狀,且起訴狀具狀人欄位之簽名與狀列代理人字跡相近,是否為原告所親簽並非無疑,故本件究有無經合法委任有所不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代理權之欠缺,並具狀檢附相關文件釋明代理人與原告之親屬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