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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號

原告
洪興道
代理人
張露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輝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雖列張露霞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之委任狀,且起訴狀具狀人欄位之簽名與狀列代理人字跡相近,是否為原告所親簽並非無疑,故本件究有無經合法委任有所不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代理權之欠缺,並具狀檢附相關文件釋明代理人與原告之親屬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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