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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郭淑珍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號
即被告
居嘉義縣太保市太保112-1號
被上訴人
許坤仲
即原告
住台中市市○○○路0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7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0,000 元,應徵裁判費 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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