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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號

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號

聲請人
張嘉隆
聲請人
張嘉樑
相對人
張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等主張其與相對人訂立袋地通行契約書,約定相對人應同意聲請人等通行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但相對人卻拒不履行承諾等語,此有民事聲請調解狀及袋地通行權契約書1份可參,經查,依聲請人等所提袋地通行權契約書以觀,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袋地通行權問題,約定由聲請人等支付相對人道路補償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作為對價,由是可知,聲請人等向相對人主張袋地通行權所可能獲致之利益,應即為兩造約定之補償費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千元。茲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袋地通行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