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郭淑珍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號
- 即被告
- 居嘉義縣太保市太保112-1號
- 被上訴人
- 許坤仲
- 即原告
- 住台中市市○○○路0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7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0,000 元,應徵裁判費 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