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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告
蔡宜津
被告
嘉義市東區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振地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二項既有誤寫,即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