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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

上訴人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2,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