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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7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告
溫雪香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0593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審酌債權人執行名義之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0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為1,7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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