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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望民周俞宏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4號

                    104年度選字第9號

原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陳心慧
原告
詹明宗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告
邱淑玲
訴訟代理人
吳鰧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4 年度選字第9 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院104 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應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選字第9 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邱淑玲於中華民國103 年嘉義縣溪口鄉第20屆第1 選區鄉民代表當選無效。另本院104 年度選字第4 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詹明宗係依據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請求判決嘉義縣溪口鄉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邱淑玲之當選無效。因上述兩案件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因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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