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義雄
- 被上訴人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涂醒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2,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