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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告
彭貞貞
被告
毛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十二、十三行關於「1,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300,000 」;第五頁第十二、十四、二十一行及第十二頁第三、四行關於「2,115,580 」之記載,應更正為「2,415,58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