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 原告
- 彭貞貞
- 被告
- 毛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十二、十三行關於「1,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300,000 」;第五頁第十二、十四、二十一行及第十二頁第三、四行關於「2,115,580 」之記載,應更正為「2,415,58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