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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號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告
葉長春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告
何陳對
被告
林献國
被告
林瑞源
被告
林裕昌
被告
張興錫
被告
賴保全
被告
何秀娥
被告
蕭輝泉
被告
蕭引金
被告
蕭清文
被告
林柏森
被告
林祐詳
被告
何茂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曜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曜在
被告
黃張素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共有物之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非如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屬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法院尚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逕為裁判。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然原告訴之聲明係裁判分割之聲明,並非給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提出符合給付之訴且能達分割登記之完整正確訴之聲明。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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