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瓊貞
- 被告
- 張益瑞
- 被告
- 林秀卿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智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622 元,應徵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