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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人
郭春燕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郭春燕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 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5年12月28日下午3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生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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