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 聲請人
- 郭春燕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代理人
- 黃家洋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陳建富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壯吉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代理人
- 簡曼純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誠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郭春燕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 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