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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號

返還林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袁敏哲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4,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60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元=5,54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林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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