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號
- 原告
- 葉長春
- 訴訟代理人
- 莊安田律師
- 被告
- 何陳對
- 被告
- 林献國
- 被告
- 林瑞源
- 被告
- 林裕昌
- 被告
- 張興錫
- 被告
- 賴保全
- 被告
- 何秀娥
- 被告
- 蕭輝泉
- 被告
- 蕭引金
- 被告
- 蕭清文
- 被告
- 林柏森
- 被告
- 林祐詳
- 被告
- 何茂欽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何曜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何曜在
- 被告
- 黃張素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共有物之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非如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屬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法院尚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逕為裁判。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然原告訴之聲明係裁判分割之聲明,並非給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提出符合給付之訴且能達分割登記之完整正確訴之聲明。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