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2號
- 上訴人
- 高敏芳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8,590 元,應徵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