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閔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治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 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