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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閔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治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 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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