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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5號

抗告人
黃盛義
相對人
楊惠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將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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