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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告
魏桂梅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沈吉本
被告
魏玉鳳即黃啟源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0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6 年5 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期日取消。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魏玉鳳對於附件民事再開言詞辯論暨變更訴訟聲請狀內容,應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即視為同意撤回及變更。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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