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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被上訴人
蔡依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25 元,應徵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