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傅睿
- 被上訴人
- 蔡依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25 元,應徵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