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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葉南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錢濟時

上訴人即原告錢濟時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麗玲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20,000元,本件

第二審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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