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濟時
上訴人即原告錢濟時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麗玲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20,000元,本件
第二審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