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怡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9,534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