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怡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9,534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