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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遷讓房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卿和曾文欣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再審原告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再審被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所為之102 年度原簡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3,153 元【註:

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鐵皮木造建物(

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面積為117.96平

方公尺,依據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於102 年3 月1 日民事

陳報狀及所附嘉義縣100 年度辦理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

,本件系爭建物面積117.96平方公尺,依照嘉義縣100 年度辦理

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補償金額應為52萬3,153 元,依此

標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萬3,153 元(參本院101 年度嘉

簡字第550 號卷宗第94至101 頁)】,應徵得第二審再審裁判費

8,595 元(另參本院102 年度原簡上字第1 號卷宗第10至11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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