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號
- 原告
- 林模憲
- 原告
- 楊林淑女
- 原告
- 鄭林淑雲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立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智傑律師
- 被告
- 張逢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林模憲、楊林淑女、鄭林淑雲等三人歷次取得坐落於嘉義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各次取得權利範圍、取得時間及取得原因(註:繕本逕寄給被告);及提出上述大林鎮平林段2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原告應就被告主張抵銷之抗辯及所提出之被證2 遺產分割協議書、被證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 號民事判決、被證4之地價稅繳納證明書與房屋稅繳納證明書、被證5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521 號行政判決等資料,補具狀說明有無其他意見(註: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應製表說明林彝憲之遺產已經分割的部分及尚未分割的部分(註:繕本逕寄給原告);並陳報林彝憲之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暨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