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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訴人
張治忠
被上訴人
蔡陳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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