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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號

原告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
訴訟代理人
方俐民
被告
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照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民國106 年3 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期日取消。

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註:已於98年7 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清算人之姓名及通訊地址,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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