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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告
祭祀公業童結
原告
管理人兼
原告
追加原告 童棒鉢
原告
童聰成
原告
童國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複代理人
郭雅琳律師
被告
童啓東
被告
許玉燕
被告
童耀欽
被告
童威錦
被告
童添松
被告
童慶瑞
被告
童慶富
被告
童慶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翁渝淳
被告
林清波
被告
邱祁順
被告
童榮州
被告
童韻軒(原名童淑君)
被告
童鰎慶
被告
童年寬
被告
童淑娟
被告
童文樊
被告
童清江
被告
魏明豊
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告
童陳桂蘭(即童長興之承受訴訟人)

      童偉鏗(即童長興之承受訴訟人)

      童偉崇(即童長興之承受訴訟人)

      童瓊慧(即童長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童啓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者,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第一頁當事人欄之被告童  東應更正為:童啓東。
二、第二頁主文欄第二、三行被告童  東應更正為:童啓東。
三、第三頁第二十行被告童  東應更正為:童啓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