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王元富
- 上訴人
- 張宗發
- 被上訴人
- 江武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11,38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