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陳建邦
- 上訴人
-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郁秀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益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緯
- 被上訴人
- 王昶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昶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其中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部分財產權訴訟,為連帶債務,得由上訴人陳建邦或上訴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中一人繳納,或由上訴人共同繳納。另關於上訴人陳建邦應登報道歉的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此部分費用,應由上訴人陳建邦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