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2號
- 原告
- 蔡山川
- 被告
- 蔡新巖
- 被告
- 蔡錫輝
- 被告
- 王水樹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蔡介生
- 被告
-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行及第4頁(四)第1行有關「107年6月1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6年11月26日」;第3頁(三)第1行「關於原告主張之第4、5、6、7、5項」之記載,均更正為「關於原告主張之第4、5、6、7、8項」。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2頁第2行及第4頁(四)第1行有關「107年6月1日」之記載,顯係「106年11月26日」之誤;第3頁(三)第1行「關於原告主張之第4、5、6、7、5項」之記載,顯係「關於原告主張之第4、5、6、7、8項」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至於被告請求將東石鄉三塊厝新段「545」、614地號土地更正為「546」地號部分,因此部分係依原告之主張而為記載,並為本院之判斷,是此部分並無違誤,被告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