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顏雅霙
- 上訴人
- 顏珮娜
- 上訴人
- 顏玉滿
- 上訴人
- 顏伯奇
- 上訴人
- 顏廷育
- 被上訴人
- 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穆岳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撫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8,79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