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海
- 被上訴人
- 羅博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4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